信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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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制度
 


中共扬州市建设局纪委、监察室信访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方法》,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第一条 阅看来信
  1、凡是群众来信,应由委监察室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当日拆封,拆封时应认真细致,确保信件完好无损,无特殊情况不得积压。
  2、信件拆封后,要仔细阅看内容,并及时做好登记,内容摘录要清楚准确。对信中夹带的各种物件、票据证等物品,要记录在案,妥善保管。
  3、拆封登记后的信件交委监察室负责人阅看后,作如下处理:
  (1)凡是反映基层党组织和下属单位副科级及相应职级以上干部有关问题的信件,呈报纪委书记阅示。
  (2)对反映普通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的信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如问题重大或情况复杂,呈报纪委书记阅示。
  (3)凡是上级领导有批示意见的信件和上级机关转交办的重要信件,应及时呈报纪委书记、党委书记阅示。
  (4) 对反映有特殊危害或情节危急的信件,应立即呈报纪委书记并报党委书记审示。
  (5) 对重复信访,非范围信访等有关信件,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第二条 接待来访
  
1、凡来访者,由纪委、监察室明确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时要做到谦虚和蔼,热情耐心,平等待人。
  2、接待人员在耐心听取来访者陈述问题的同时,应认真做好记录。
  3、来访者如反映的时基层党组织和下属单位的有关问题,应有专人及时填写摘报呈报纪委书记阅示。
  4、对来访者反映基层党组织和下属单位副科级及相应职级以上干部问题,或反映普通党员、干部重大问题的或涉及情况较为复杂的重大问题应由专人及时填写摘报呈纪委书记阅示。
  5、对群体上访或反映问题特别重大的,要及时报请有关领导亲自接待。
  6、对来访者反映的不属党员干部违纪的一般性问题,由纪委、监察室转交有关单位办理。也可由监察室派员核实处理,情况清楚的,可当面答复。
  7、对来访者无理取闹或提出不切实际要求的,接待人员要讲明政策,必要时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条 接听来电
  
1、对来电话控告、举报、申诉者,监察室应由专人接听。
  
2、接听电话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
  3、对来电反映重大问题的,纪委、监察室应指定专人及时填写摘报呈纪委书记阅示。
  4、对来电反映一般性问题的,转交有关单位办理;也可以由纪委、监察室派员核实处理或直接答复处理。
  5、对来电反映明显失实的或者提出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语言反动的,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来信、来访、来电的初步核实
  
1、凡确定由纪委、监察室初步核实的来信、来访、来电,应明确专人认真查核。
  
2、信访件初步核实,一般在一个月内查核结束,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
  3、信访件初步查核时,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办案程序,实事求是地做好调查,并做好调查笔录。
  4、信访件初步核实结束后,凡认定不需立案查处的,办案人员应写出调查说明或调查报告,经纪委、监察室集体讨论提出初步核实后的处理意见,呈报纪委书记阅示,办案人员填写的信访(案)件结案表,作信访结案处理。
  5、凡信访件经初步核实后,认定问题严重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及时整理好材料,呈报纪委书记阅示并报党委书记审定后,由检查人员立案查处。

第五条 上级转交办信访件的处理
  
1、凡接到上级机关转交办信访件后,应由纪委、监察室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拆封登记。
  2、凡是上级机关转交办的重要信访件,应及时呈报纪委书记阅示。
  3、对上级机关转交办、督办的和要回复的信访件,要指定专人办理,在三月内按期报告。如难以如期报告的,要向上级机关报告原因,说明情况。
  4、对上级机关转交办不要回复的信访件或其他一般信访件由纪委、监察室按照上述第一条第4款或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对向下级单位转交办和督办信访件的处理
  
1、对反映普通党员一般问题的信访件,交基层党组织或下属单位办理。转交前要做好登记。
  2、一般情况下不转交信访件原文,只转交内容摘要,摘录时要做到准确无误,可专人面交也可挂号邮寄。
  3、转交办的信访件基层党组织和下属单位要在一月内向委纪委、监察室报告,填写好“一般信访件回音表”,一份报委纪委、监察室,一份留在本单位保存。如逾期不能报结,应向委纪委、监察室说明原因。

第七条 向来信、来访、来电者通报调查结果的处理
  
1、凡是署名来信、来电或本人当面来访、控告、举报、申诉者,除本人不要通报结果的,原则上在核实后,均应向本人通报核查后的结果。
  2、通报方法,即由办案人采用向本人当面通报、书信通报、电话通报的形式进行。
  3、无论采取何种通报方法,均应将通报情况及当事人接通报后的意见记录在册。
  4、通报后,当事人如有异议,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在向分管领导请求后,可继续核查,如事实已经查清,当事人仍有异议的,要向当事人认真说明情况,耐心疏导,教育当事人服从组织调查结论。

第八条 信访件立案归档的处理
  
1、凡属信访件,均应立卷归档。特殊信访件要单独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2、属分管领导阅示的或上级转交办的信访件,年终时连同调查、核查情况说明或调查报告合并装订成册归档。其余信访件年终时连同调查情况合并装订成册。
  3、立卷后的材料要按照档案要求进行装订,并分别存入委档案室和委纪委、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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